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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動態】【省級政策?廣西】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加快城鎮發展的若干規定
來源: 時間:2014-11-12 點擊:2370

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加快城鎮發展的若干規定

 

  為加快我區城鎮化進程,實現城鎮發展規劃目標,根據國家促進小城鎮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設立城鎮建設專項資金。該資金主要用于重點城鎮規劃經費補助、城鎮市政公用和基礎項目建設補助、項目貸款貼息以及市政公用企業發行債券貼息。"十五"期間,自治區本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相應的資金,與自治區集中調劑使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并作為城鎮建設專項資金。市(地)、縣(市)也要設立該項資金。

  第二條 設立城鎮環保專項資金。該資金主要用于城鎮綠化和城鎮治理生活污染、環境保護研究開發和環境保護建設項目的補助、貸款貼息。重點市、縣也要設立該項資金。

  第三條 設立城鎮防洪保安專項資金。該資金主要用于城鎮防洪工程(含排澇)建設項目的補助和貸款貼息。"十五"期間,自治區本級財政每年預算適當增加城鎮防洪保安專項資金。重點防洪的市、縣也要設立該項資金。

  第四條 城鎮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收益,除用于制定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收購儲備、評測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農用地定級估價、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變更調查、土地信息系統建設、地籍管理基礎建設等工作外,主要用于城鎮市政公用和基礎設施建設。小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上繳自治區部分,全部安排給重點小城鎮,并優先安排給土地所在小城鎮。經自治區批準修建二級公路等級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鐵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第五條 減免城鎮公用企事業單位所得稅。對現有從事城鎮垃圾處理、園林綠化以及生態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企事業單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上述城鎮公用企事業單位,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

  第六條 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吸引各類市場化資金參與我區城鎮建設。采用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增加城鎮市政公用設施投資。積極推行特許權經營(BOT)、轉讓資產權益(TOT)方式,拓寬利用區外境外資金渠道。支持城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以及資產重組等方式直接融資。允許城鎮市政公用和基礎設施依法轉讓冠名權和拍賣廣告經營權,其收益主要用于城鎮市政公用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爭取金融部門支持我區城鎮建設。可采用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質押方式,提高城鎮道路、橋梁、防洪工程、供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和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融資能力。

  第八條 取消部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除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項目外,對不需要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投資,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符合自治區發展規劃,自治區審批權限內的10萬噸/日以下的供水設施、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300萬噸/日以下的垃圾處理設施、長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橋梁、長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萬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自治區計劃部門不再審批。屬于地、市、縣政府投資的,由地、市、縣計劃部門審批;屬于企業出資的,由企業自主決策。對以上自治區計劃部門取消審批的項目實行登記備案制,其中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和自治區直屬單位企業的項目由自治區計劃部門登記備案,300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計劃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序。需要自治區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自治區計劃部門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自治區計劃部門只審批可行性報告;不需要自治區政府投資,但仍需要自治區級保留審批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自治區計劃部門只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推進城鎮公用企事業體制改革。城鎮公交、供水、燃氣等行業要逐步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加快公用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市場化經營。對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補償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則,并考慮用戶的承受能力,逐步將污水處理費調整到合理的水平,適時征收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確保國家、自治區城鎮建設重點項目用地。城鎮建設用地納入自治區、市(地)、縣(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自治區每年從建設用地計劃中安排專項指標,保證國家、自治區城鎮建設重點項目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 優先安排重點城鎮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安排用地周轉指標,用于已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重點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需要調整的,可依法調整。農民進城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其節約的宅基地指標可用于小城鎮建設。全區非農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重點城鎮的公用基礎設施和經濟發展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降低城鎮建設用地成本。城鎮建設占用耕地的,由當地政府在轄區內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本轄區內無耕地后備資源的可異地開墾,所開墾的耕地經驗收合格,可免交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經驗收數量、質量不相當的,可按規定補繳耕地數量、質量差價。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新建、擴建項目的,用地手續優先審批,給予一定的地價優惠。重點小城鎮建設征用土地的,按自治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用地的有關優惠政策辦理。

  第十四條 采取多種方式支持城鎮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供地外,其它用地要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提供,經營性項目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在城鎮周圍按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的綠化隔離帶,其用地涉及耕地的,可視作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鼓勵開發荒山、荒坡、荒地、荒灘用于城鎮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予優惠。使用國有未利用的土地發展城鎮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免繳土地補償費。

  第十五條 允許以集體土地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城鎮市政公用企業。單位和個人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興辦企業的,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按規定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手續,如需占用農用地的(基本農田除外),由批準鄉鎮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該級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鼓勵農民進城鎮定居。進入城鎮定居的農民,原在農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允許其出租;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允許其轉讓。農民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依法有償轉包。

  第十七條 試行城鎮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有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可將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購土地,為城鎮建設儲備土地。

  第十八條 簡化用地審批程序。對重點城鎮建設用地,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和土地登記發證。在土地登記發證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完成權屬調查,且土地登記申請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圖件的,可免收地籍測繪費(中介機構收取部分除外)。

  第十九條 規范城鎮戶口管理。取消"農轉非"計劃管理,取消《農業人口轉非農業人口許可證》制度;取消城市、城鎮藍印戶口(含綠卡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原已辦理以上三種戶口的,均轉為城市、城鎮常住戶口。

  第二十條 放寬城鎮常住人口落戶條件。在我區的城市、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穩定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市、城鎮常住戶口,有關落戶條件,由市、縣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放寬區外人才到我區城鎮落戶條件。具有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含中級職稱)以上的區外人員,允許先到城市、城鎮辦理常住戶口,其落戶不受年齡、工作時間限制。

  第二十二條 放寬城鎮投靠落戶條件。夫妻一方需要到另一方城市、城鎮居住的,允許其辦理落戶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身邊無子女照顧的,既可遷到子女方落常住戶口,也允許一名子女及家庭成員(配偶、子女)遷到父母方落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規范城鎮落戶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經批準落戶城市、城鎮的居民,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借戶籍改革之機收取城市、城鎮增容費或其它費用。

  第二十四條 為工作需要的暫住人口提供便利條件。到我區工作的區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不愿落戶的,試行《特殊人才優待證》制度,在住房、居住管理、子女入學、開辦企業、因公出國出境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對本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行公開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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