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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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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加快工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為加快我區工業化進程,實現工業發展規劃目標,根據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設立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十五"期間,自治區本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相應的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工業企業挖潛改造、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與信息化建設;支持優勢資源開發新建項目和新產品開發項目;支持大集團、大企業的組建、發展;支持按法律法規淘汰污染嚴重、浪費資源,技術工藝落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轉產或破產。有條件的市(地)、縣(市)也要設立該項資金。
第二條 設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擔保專項資金。該資金主要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貸款擔保。自治區本級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擔保專項資金,"十五"期間每年根據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注入資金。有條件的市(地)也要設立該項資金。
第三條 逐步增加科技三項費用占同級財政經常性支出的比例,自治區本級達到1.5%,市(地)、縣(市)分別達到1.3%、1.1%。
第四條 加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對國家鼓勵類產業和自治區確定的六個重點產業的企業,生產用的機械、設備年折舊率可達15%~30%。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五條 加大企業技術開發投入。技術開發費可據實計入成本,當年計入有困難的,可在今后三年內分攤。技術開發費年增長10%以上的企業,可以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第六條 支持企業產品出口。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對設在我區的國家鼓勵類工業企業,以及自治區確定的有色金屬、電力、汽車、食品、醫藥和高新技術六個重點產業的工業企業,自治區支持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的機械、制糖、林產、建材、鋼鐵錳業、化工、日用品七個傳統產業的工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我區的上市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對設在我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稅法規定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期間,同時免、減地方所得稅。
第九條 對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原有企業分立、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均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能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十條 新辦的有色金屬、汽車、制糖、食品和醫藥等工業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后,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對區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到我區獨資或聯營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對外來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對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沿海工業園區內投資新辦的屬于國家鼓勵類和自治區支持的產業的工業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對設在重點鎮、通道工業帶上的小城鎮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 支持工業企業安置勞動就業。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失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安置城鎮失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安置城鎮失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工業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用房,免繳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聯合研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讓,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收益所得,年純收入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1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專利技術成果在我區實施產業化的,項目用地可享受分期繳付土地出讓金和貸款擔保等方面優先支持。
第十七條 獎勵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作出貢獻的人員。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獎勵高新技術成果收益人,獎勵金額最高可達收益人上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地方所得部分的90%。企事業單位自行研制的高新技術成果從轉化實現利潤的第二年開始,五年內每年從稅后利潤提取10%~20%獎勵成果完成人;三年內每年從稅后利潤提取3%~5%獎勵對成果轉化做出直接貢獻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非成果擁有者)。在高新技術產業化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當地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授予榮譽稱號,并優先推薦授予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十八條 鼓勵投資者投資工業項目。投資者可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工業項目,也可采取參股、控股、購買產權、租賃等形式參與企業改組改造。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探索以中外合資產業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利用外資,支持外資企業對工業項目再投資,符合國家規定的,放寬外商投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控股或獨資。
第十九條 支持金融機構參與企業改革與發展。為金融機構參與企業破產、重組、兼并、債轉股和債權置換等改組改造創造有利條件和環境。
第二十條 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支持股份制公司通過證券市場直接融資,通過上市公司擴股、配股擴大融資規模;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鼓勵優勢企業與上市公司實行資產重組借"殼"融資;聯合區內外有實力的投資者或國外投資機構組建投資公司,支持我區重點產業。
第二十一條 取消部分項目審批,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除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項目外,對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資和自治區政府投資;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符合自治區發展規劃;自治區審批權限內不需要自治區平衡建設和經營條件的一般競爭性項目,自治區政府主管部門取消項目審批。屬地、市、縣政府投資的,由地、市、縣計劃、經貿部門審批。屬于企業出資的,由企業自主決策。需要自治區平衡建設和經營條件的項目,只審批項目建議書。自治區審批權限內仍需保留審批項目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屬于中央和自治區不出資的項目,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屬于中央和自治區部分出資的項目,重點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項目審批辦法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實施國務院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若干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1]100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規范行政收費。有關部門的行政收費必須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收費項目、標準執行,除此之外的各種收費,企業有權拒繳。
第二十三條 確保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在國家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不夠時,可使用周轉指標、置換指標和折抵指標解決工業建設用地,如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經批準,依法調整農田保護區,并完成"占一補一"
第二十四條 允許以集體土地入股、租賃等形式辦工業企業。單位和個人以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興辦企業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興辦企業的,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按規定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手續,如需占用農用地的(基本農田除外),由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該級政府批準轉用。
第二十五條 采取多種方式支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采礦企業的露天礦場和取土用地可按臨時方式供地,采礦區的外接道路可由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建共享,其用地視為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集體用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利用"四荒"發展工業。開發荒山、荒坡、荒地、荒灘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予優惠。
第二十七條 簡化工業用地審批程序。重點工業項目用地優先受理和審批。單獨選址的工業項目,其壓覆重要礦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批在用地預審階段前完成。用地性質相同的,用地單位雙方可按對等原則置換土地;置換的土地屬國有土地的,雙方按協議直接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不再辦理土地審批。土地審批實行分級負責,自治區審查報批程序、規劃、計劃、征地補償、安置措施和耕地占補平衡等手續;市(地)、縣(市)負責土地調查、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邊界核定等審查。
第二十八條 降低工業用地成本。城市市區企業原使用劃撥的土地,允許以土地置換方式搬遷,其土地收益優先用于該企業搬遷和建設。對采取協議出讓的工業項目用地,給予一定的地價優惠。工業企業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允許其在法定期限內分期付款,也可改為租賃方式用地。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業項目用地,可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計委等部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征地拆遷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0]39號)辦理。用地單位先行開墾的耕地與所占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經驗收合格后,可免交耕地開墾費。經驗收數量、質量不相當的,可按規定繳納數量、質量差價。在經濟困難的小城鎮建設的工業項目,耕地開墾費可緩交50%。限期完成基準地價調整與更新工作,現有基準地價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者當地地價已發生重大變化的,必須進行更新與平衡,按新的基準地價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在土地登記發證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完成權屬調查,且土地登記申請人又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圖件的,可免收地籍測繪費(中介機構收取部分除外)。
第二十九條 放寬非公有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范圍。只要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無明令禁止非公有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項目,非公有制市場主體都可投資經營。
第三十條 公司制中小企業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在注冊登記時,公司的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實繳資本可按認繳金額的15%出資,或首期可實繳5萬元人民幣,其余資本繳足時限為兩年,第一年期滿實繳資本應達到認繳金額的50%以上。
第三十一條 支持企業改制。改制國有企業在其它公司的權益經評估驗證后,可作為注冊資本金;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前置項目可不再重新辦理審批;允許改制企業原名稱保留三年。允許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保留原名稱。
第三十二條 放寬直冠"廣西"企業名稱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注冊資本達到200萬元的;企業產品榮獲全國馳名商標或廣西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產品年出口額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均可申請直冠"廣西"名稱。
第三十三條 放寬企業集團注冊條件。公司制企業申請設立集團,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并擁有三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達到5000萬元的,可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注冊;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6000萬元,子公司數量不足三個,母公司承諾在一年內補足子公司條件的;可允許母公司登記注冊時其名稱冠以"集團"字樣,待母公司在承諾期間達到條件的,即可辦理企業集團登記并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非公司制企業申請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母企業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并擁有五家子企業,母、子企業注冊資本之和達到1.5億元的,可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支持以技術成果投資人股興辦企業,放寬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興辦企業,設立非公司制企業的,成果作價出資比例不受限制;設立公司的,成果作價可占注冊資本的35%;特別重大成果作價出資比例可不受限制。注冊資本達到50萬元的,須提交高新技術成果作價資產評估報告。企業在我區的投資,不受凈資產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條 改革前置審批手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聯合發文,以及自治區人大、政府以立法形式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外,其余前置審批項目一律取消。
第三十六條 多渠道引進智力。采取聘請講學、咨詢、企業診斷、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科技合作等多種渠道,不拘一格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智力,用智單位可按崗位、任務、貢獻給予報酬,也可按生產要素分配。
第三十七條 加強大中型企業人才培訓。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參加工商管理培訓,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公開選送一批大中型企業領導人員和優秀中層管理人員到國內外著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公司研修、掛職學習。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聯合培養人才。
第三十八條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企業工作。到企業工作的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畢業生,可直接任聘專業技術職務。中專畢業生在畢業時未落實接收單位的,由縣以上人事部門或其授權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先接收檔案,待落實單位后,再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建立選拔任用和激勵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機制。加快培育和發展我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建立健全組織選拔與市場配置相結合的選拔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機制。健全和完善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庫,拓寬企業經營管理者選拔任用途徑,推動高素質職業化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機制和考核指標體系,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提供科學依據。深化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分配制度改革,實行年薪制、股權期權制等多種分配形式。
第四十條 努力建立人才小高地。自治區設立留學回國人員創業資金,對留學回國人員創業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給予一定的資助。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北海中華專家園和博士后流動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自治區級以上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實行更為靈活、更為優惠的辦法,大力引進國內外先進領域的學科、技術帶頭人,廣泛吸納高層次人才。企事業單位引進急需人才,可簡化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引進博士、正高職稱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可不遷戶口,其配偶優先安排工作,子女入園、入學、就業等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切實解決困難企業高級人才的待遇。困難企業下崗的博士、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稱號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優秀專家等人員,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推薦就業,其待業兩年內基本生活費不低于現行最低生活保障線兩倍,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四十二條 在非公有制單位工作的人才與公有制單位人才在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評、戶籍、學習、獎勵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逐步建立人才資源共享制。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各類人才(單位領導除外),在完成本職工作、不違反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可在外單位兼職,實行多職多薪。
第四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工業企業,都可享受前面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擔保和科技三項費用等資金支持。
在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出現交叉時,可執行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連續計算。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審批管理,由自治區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是指,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按15%稅率減半計算。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對本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行公開舉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