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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動態】【市級政策?杭州】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時間:2014-11-05 點擊:2225

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杭州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強化項目管理責任制,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績效,根據《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規定,結合我市科技計劃管理和項目實施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驗收是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經杭州市科委批準立項,并獲得市級財政經費資助(事后補助、貸款貼息、獎勵等項目除外)的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在按項目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后,均應按本辦法申請和組織驗收。

第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以《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為依據,對項目合同任務的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和評價。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驗收工作的真實性、規范性、嚴肅性、科學性。

第二章  項目驗收形式和內容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分市科委組織和委托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兩種形式。市財政科技經費總資助額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科委組織驗收;50萬元以下的項目委托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受市科委委托組織驗收時,應書面提前告知市科委職能處室,由職能處室視情派人參加。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方式分采取會議驗收和書面驗收兩種。市級財政科技經費資助總額1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采取會議驗收,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核;1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書面驗收。軟科學項目采取會議驗收。

第五條 市科委各職能處室是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的管理處室,負責項目實施協調、合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項目驗收工作,市科委計劃財務處、監察室配合。驗收后的項目由各職能處室歸類存檔。

第六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 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完成情況;項目所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情況;

2. 項目合同書確定的總經費、市科委撥款經費、配套經費及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3. 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

4.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5、對項目提出的建議意見。

第三章 項目驗收的申請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在合同書規定的完成日期后三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如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完成計劃任務,且三個月內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經所在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延期,并向市科委相關職能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委分管領導簽署批準意見后方可延期,重大項目延期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年,其他項目延期最多不超過半年。需提前驗收的項目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到期日前3個月。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受市場等客觀因素的影響,項目經費預算中項目承擔自籌經費需要調整,往下調整幅度10%以內的,需在項目總結報告中詳細說明調整理由,并在項目驗收時予以確認,往下調整幅度超過10%(含),按項目歸口,須經市科委相關職能處室審核,提出是否同意調整意見,由計劃財務處報委分管計劃財務處領導批準后(必要時請相關專家提出意見建議),方可調整項目經費預算。

第八條  市級財政資助總額5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科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需經招標確定)進行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總額在20-50萬元(不含),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2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項目決算報告。區、縣(市)財政科技資助經費的審計可參照執行。

市科委在必要時對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的項目決算報告進行抽查。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資料:

(一)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網上下載);

(二)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三)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具體包括:

1.項目實施工作總結(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和完成情況);

2.項目實施技術總結(項目技術突破點和創新點,在所在行業領域所處水平);

3.項目所獲成果、知識產權 (含成果登記號、標準、品牌、商標、專利授權號、軟件著作權、新品種認定、集成電路布路設計等、軟科學研究報告決策應用情況等)證書原件;項目攻關的技術突破點和創新點,在行業領域所處技術水平;

4、項目成果或產品的技術參數經有資質機構出示的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如已有用戶使用,應提供用戶使用報告(原則上2個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5、第八條規定的專項審計報告或決算報告;

6、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證明材料。

經市科委批復同意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應提供調整批復意見。

第十條 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完成時所取得的經濟指標、總經費以及市科委撥款經費、地方及部門配套經費、自籌經費等各項資金到位的情況,對照項目合同書預算科目的要求,反映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對財政科技撥款經費的實際使用情況應獨立核算。項目自籌研發經費往下調整超過10%的,需提供同意調整批復意見原件。 

第四章 項目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 會議驗收程序為:

1、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合同書規定的完成日期后三個月內,直接向市科委職能處室或網上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

2、各職能處室按照合同和《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進行網上初審,符合驗收條件的,由各職能處室網上簽署“同意組織驗收”并簽名,上傳至計劃財務處審核簽署意見;

3、計劃財務處簽署“同意組織驗收”意見后,上傳至職能處室分管領導簽批意見,再由職能處室分管領導上傳至分管計劃財務的委領導簽批意見。“一事一議”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分管計劃財務領導簽署“同意組織驗收”意見后,上傳至委主要領導審核,由委主要領導簽署“同意”意見;

4、分管計劃財務的委領導或主要領導簽署同意組織驗收后,由各職能處室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打印相關會議評審材料,準備組織驗收;

5、會議驗收由市科委職能處室負責,重大項目可會同計劃財務處、監察室及項目所在地科技管理人員組織驗收。各職能處室提出項目專家技術領域需求,計劃財務處會同監察室在省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組成專家驗收組。驗收組成員一般為5-7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財務專家不少于一人。驗收組設組長一名,負責協調及綜合專家意見。組長由驗收小組成員協商推薦產生。驗收會議由委相關職能處室組織,根據項目實際,可請分管該類別項目的委領導參加驗收會議。

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驗收時,市科委分管委領導、市財政局分管處室負責人或市科委主要領導參加;

6、會議驗收完成后,專家驗收意見合格的項目,由各職能處將項目相關資料和數據存檔。專家驗收意見不合格的項目,由各職能處會同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時間重大項目不超過12個月,其他項目不超過6個月。不如期整改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將受限制。

第十二條 委托驗收程序為:

1、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合同書規定的完成日期后三個月內,向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主管部門網上提出驗收申請(同時提交書面申請備案),由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驗收(專家從省、市專家庫中選?。?,項目較多時可集中驗收;

2、項目承擔單位,網上在線填寫《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并提交有關驗收書面資料(提交的材料見第十條),圖片、發票、檢測報告等不屬于WORD文檔的,應提供電子掃描文檔;

3、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網上提供的電子文檔材料,進行網上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網上簽署“同意組織驗收”并簽名,將驗收申請表及驗收材料,網上上傳至市科委各職能處室,經各職能處室審核,符合驗收要求的簽署“同意組織驗收”并簽名,并報市科委分管職能處室領導簽署“同意組織驗收意見”并簽名;

4、經市科委分管職能處室領導批準“同意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開展評審驗收;

5、經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項目,在網上簽署“驗收通過”并簽名。并在驗收后二個月內,將項目驗收的全套資料,包括驗收意見、專家簽名等電子文檔網上上傳至市科委相關職能處室和計劃財務處;

6、市科委各職能處室將驗收項目的相關資料和數據,歸類存檔。專家驗收意見不合格的項目,由各職能處室責成項目所在區、縣(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部門,進一步完善項目管理;

7、項目驗收情況實行信息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期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獲得的標志性成果、經費結算情況、驗收時間、驗收組織單位、驗收組成員(驗收專家和組織者)和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 書面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合同書規定的完成日期后三個月內,直接向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網上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杭州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

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簽署“同意組織書面驗收”,并上傳至市科委各職能處室。各職能處室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同意組織書面驗收”。

項目承擔單位按《本辦法》第九條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視為通過項目驗收,受委托驗收單位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以市科委名義作出結論為“合格”。驗收材料送市科委各職能處室。由項目承擔單位完成成果登記,憑成果登記證書,計劃財務處開具驗收證書。不符合要求,由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責成其改正。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專家職責: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內容和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財務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的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價。

科技管理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項目驗收,但對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獲取知識產權情況等提出意見。

專家應誠信守紀,專家有弄虛作假等現象,應從市科委專家庫中除名。

第十五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在項目驗收完成后,市科委監察室會同計劃財務處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必要時邀請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不定期對已驗收項目進行抽查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市級財政資助經費總額50萬元(含)以上項目,重點抽查,一般項目視情抽查,具體抽查數量由監察部門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人員、與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人員不能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專家需簽署保密承諾書,對項目技術經濟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技術資料內容。

第十八條 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項目合同,負責項目中期檢查,對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驗收申請材料把關。對所屬轄區內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不嚴,造成較大影響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影響下一年度組織推薦申報。 

第五章 項目驗收結論及其應用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結題或終止四種。

合格: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項目合同確定的技術、經濟、知識產權等指標任務的,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為驗收合格。(技術、經濟和知識產權指標均完成合同任務的90%(含)以上,自籌經費到位達到90%(含)以上為合格)

不合格:項目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經濟財務指標、知識產權指標只完成合同要求的60%(不含)以下的;

(2)提供驗收的資料、數據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弄虛作假的;

(3)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和作出說明,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4)企業自籌經費不到合同規定90%(不含)的;

(5)擅自修改項目合同經費和技術指標內容的;

(6)超過原定合同計劃項目執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務的;

(7)項目研發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結題:主要是經濟財務、技術和知識產權指標只能完成合同規定的89-60%的。結題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第九條第三款第1、3、4、5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區(縣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委職能處室同意后,報市科委分管領導同意,由市科委按結題項目處理。

終止:主要是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以及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任務的。終止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第九條第三款第1、3、4、5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區(縣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委職能處室同意后,報市科委分管領導同意,由市科委按終止項目處理。

結題和終止的項目,市科技經費有后續資助的,不再撥付。

第二十條 市科委各職能處、各區、縣(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合同規定的執行期限,擬定項目驗收進度計劃,按驗收組織形式、程序和內容,按時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項目驗收工作實行公示制度。

驗收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驗收意見、獲得的標志性成果、完成人員和驗收結論于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在杭州科技政務網上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公示期后正式通過驗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小組的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市科委監察室提出書面異議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監察室會同相關職能處室在接受異議書面材料后,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驗收結果的公示由市科委計劃財務處會同監察室分批在杭州科技政務網等媒體公布。

第二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應進行成果登記,市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做好定向服務,幫助其進行成果登記,項目承擔單位憑成果登記證書,市科委計劃財務處出具驗收證書。結題或終止項目由市科委相關職能處室,出具項目結題或終止意見書,計劃財務書備案。

對所有驗收項目應予以公開。其中,對驗收不合格、不按規定組織驗收的,記入誠信檔案,納入信用不良記錄。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提供驗收的資料、數據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弄虛作假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杭州市科技進步條例有關規定,5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也不列入市級以上科技項目推薦申報名單。

項目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或經市、區、縣市科技局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醒督促后仍不及時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申報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結題或終止項目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2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申報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市科委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加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活動并領取專家費。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以及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權限,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組織者違反項目驗收管理程序和相關規定的,責令其作出檢查。特別嚴重的行政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科委提供配套經費的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如驗收不合格的項目,3年內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驗收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將驗收材料及驗收證書提交市科委各職能處室和計劃財務處備案,并進行科技成果登記。未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的,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2年內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 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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