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動態】【市級政策?杭州】關于開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雛鷹計劃)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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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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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
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雛鷹計劃)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2010〕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發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全面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根據市委十屆六次、七次全會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實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雛鷹計劃”)。為確保培育工程順利推進,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省委“兩創”總戰略,落實市委、市政府以“一化七經濟”為重點轉變發展方式的決定,按照“抓大不放小,著力構建合理的、梯隊化的企業結構”要求,進一步優化創業機制,集合創新要素,改善創業環境,鼓勵大學生及歸國留學人員自主創業,培育一批高成長性的科技型初創企業,造就一批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和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企業家,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后備梯隊,推動杭州率先邁入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以現代服務業為支撐的后工業化時代。
二、基本要求
(一)“雛鷹計劃”要與孵化器、加速器等平臺建設相結合。重點培育孵化器、加速器、各類創業園等平臺內成長性好的科技型企業,強化各平臺載體的培育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二)“雛鷹計劃”要與科技計劃等項目實施相結合。科技計劃、高校畢業生創業、歸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等項目資助資金向“雛鷹計劃”傾斜,發揮好公共財政資金對科技創新的引導作用。
(三)“雛鷹計劃”要與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相結合。充分發揮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信息服務、融資、管理咨詢、人才引進等方面的作用,推動“雛鷹計劃”順利實施。
(四)“雛鷹計劃”要與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相結合。著力提升科技型初創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能力,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作用。
三、培育目標
通過實施“雛鷹計劃”,用5年時間重點培育和扶持1000家科技型初創企業,形成技術水平領先、競爭能力強、成長性好的科技型企業群。具體目標:
——培育年主營業務收入超500萬元的企業400家以上,其中超1000萬元的200家以上,超5000萬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創業板上市后備企業,5家創業板上市企業,150家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300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300家市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
——申報自主知識產權(含申報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新品種等)3000項,授權1500項,列入“雛鷹計劃”的企業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開發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
——培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的科技型企業家隊伍和科技人才隊伍,集聚一批歸國留學人才、省“151”人才工程及市“131”人才工程中的優秀中青年人才。
四、培育對象
(一)培育對象。
在杭州市范圍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注冊成立時間5年以內(特殊產業可適當放寬),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初創企業。對孵化器(各類創業園)、加速器等平臺內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和3年內獲得國家、省創新基金項目資助及獲得風險投資的企業優先培育。
(二)基本條件。
1.符合我市“3+1”現代產業體系要求,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含量高,在技術及商業模式創新上有明顯特色;具備一定的技術與市場成熟度,生產及市場營銷計劃切實可行;市場開發潛力大,成長性好。
2.實收資本原則上不高于1000萬元(生物醫藥、集成電路、新能源等特殊產業可適當放寬)。
3.建有研發部門,擁有一支穩定的研發團隊,研發經費單獨建帳,年開發新產品2項以上,研發投入占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五、培育措施
(一)加大科技投入,增強核心競爭力。
在“雛鷹計劃”實施期間,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5000萬元以上專項資金,采用項目資助、投融資資助、獎勵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對列入“雛鷹計劃”的企業(以下簡稱“雛鷹企業”)進行扶持。
1.項目資助:“雛鷹企業”如未獲得過種子資金資助,可申報市創業種子資金項目,按照《杭州市科技創業種子資金資助管理辦法》(杭科技〔2003〕128號、杭財企一〔2003〕770號)擇優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雛鷹企業”在培育期間獲得創新基金等國家、省級項目資助的,按國家、省資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資助,資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共同承擔。對區屬(不包括蕭山、余杭區)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50%予以資助;對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屬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25%予以資助。
2.投融資資助:“雛鷹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按照不超過實際貸款額銀行基準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可享受貼息的最高貸款金額為2000萬元;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向“雛鷹企業”傾斜,對獲風險投資的“雛鷹企業”,杭州高科技擔保公司可根據其經營狀況提供不超過投資額50%的信用擔保。資助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共同承擔。對區屬(不含蕭山、余杭區)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50%予以資助;對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屬企業,市財政按照資助總額的25%予以資助。
3.評比獎勵:根據企業的成長性、規模、市場占有率、創新能力等要素,對“雛鷹企業”進行評選,市級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經費用于“雛鷹企業”的評比獎勵(評比獎勵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另行制訂下發)。對實現國內上市的“雛鷹企業”,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杭政〔2007〕7號),根據募集資金額給予50—100萬元的獎勵。
4.其他政策支持:“在同等條件下,雛鷹企業”項目優先列入我市各項科技計劃和產業扶持計劃;擇優推薦列入國家或省的其他各類計劃;優先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和10個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引入科技中介,加強創業指導。
1.委托科技中介機構,積極幫助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為“雛鷹企業”提供政策咨詢、項目包裝、技術對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中介服務;組織開展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稅收政策、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培訓。
2.結合孵化器、創業園建設等工作,為“雛鷹企業”配備創業導師,采取單個指導、會診指導、授課指導、陪伴指導、咨詢指導等形式,開展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等服務,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和發展環境;組織專利服務機構與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對接。
3.對成長性較好的“雛鷹企業”,引導并鼓勵其申報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并予以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三)拓寬投資渠道,增強融資能力。
1.優先向相關金融機構推薦“雛鷹企業”,放寬“雛鷹企業”的貸款額度;優先提供天使擔保、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基金寶”等政策性擔保;對獲得專業風險投資的企業,提供風險投資額50%以上的授信擔保;鼓勵市級政策性擔保公司、各區(縣、市)科技局、銀行共同組建風險基金,實現政府對企業資助效應的最大化。
2.優先向創投機構推薦“雛鷹企業”,引導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市創業投資服務中心等中介服務機構優先向“雛鷹企業”提供投融資洽談、項目推薦、產權交易、上市輔導等服務,推動“雛鷹企業”與風險資本的對接。
(四)做好信息服務,幫助開拓市場。
1.鼓勵“雛鷹企業”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活動,加強商標國際注冊、申報國外知識產權工作,建立國外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化經營。進一步完善網絡資源,建立網上科技型初創企業產品供需信息庫,積極推動“雛鷹企業”發展電子商務。
2.集中公開發布政府招標采購信息,鼓勵“雛鷹企業”參與政府招標采購活動,為符合條件的“雛鷹企業”參與政府招標采購提供指導和服務,逐步提高政府采購“雛鷹企業”商品、服務的份額。
3.舉辦適合“雛鷹企業”開拓市場的品牌展會,鼓勵“雛鷹企業”積極參展,提高參展實際效果。
六、培育管理
1.為推進“雛鷹計劃”順利實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科技、財政、發改、經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雛鷹計劃”實施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工作和管理。
2.凡符合培育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均可向所在區、縣(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填報《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申請表》,提供企業發展計劃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納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報表等附件。區、縣(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上報“雛鷹計劃”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由銀行、投資公司、科技中介、社會團體等機構在征求區、縣(市)科技局意見后,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并確定入選企業,建立總量不超過1000家的“雛鷹企業”培育庫。
3.申報企業為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及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且符合基本條件的,可直接列入培育計劃。
4.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建由技術、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雛鷹計劃”專家組,在“雛鷹企業”入庫篩選、項目資助、考核評優、跟蹤服務中發揮行業專家的指導作用。
5.“雛鷹企業”由市和區縣(市)兩級共同培育管理。“雛鷹企業”應按要求定期上報統計報表、總結報告、驗收報告等材料。區、縣(市)科技局負責當地“雛鷹企業”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和年末向領導小組報送有關報表或監理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季報、年報的匯總和“雛鷹企業”年度考評,落實相關扶持措施,并建立“雛鷹計劃”統計監測系統,編制年度發展報告。
6.“雛鷹企業”的培育期限為5年,領導小組對“雛鷹企業”按年度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年度經營情況進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對明顯無法正常運行或經營績效較差的企業實行淘汰。同時,每年擇優吸收新的科技型初創企業進行培育。
本意見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