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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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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也是最具活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和發展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優化中小企業結構的重要舉措。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省委十三屆三次全會決定,開展“八倍增、兩提高”科技服務專項行動有關要求,制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專項行動方案。
一、實施目標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八倍增、兩提高”科技服務專項行動總體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目標是:2013年超過10000家;到2015年超過15000家,力爭達到20000家;到2017年達到20000家以上,力爭達到30000家。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企業
1.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的科技人員自主創業,創辦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國內外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我省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現有大中型企業孵化、派生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強初創期的創業服務與創業資金的支持,促進創業資本與科技成果、創業人才的對接,創辦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把工業設計公司、信息軟件公司、技術成果貿易中介服務機構、投資創業服務公司、工業工程公司等有助于制造業升級、服務業提升、技術市場活躍、新興產業發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培育重點,不斷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全省中小企業中的比重。
2.完善對科技人員的激勵機制。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再創新優勢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2〕47號)文件精神,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運用科技創新成果和專利技術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比例最高可達70%。職務發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所有。對到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讓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享受我省有關工資、社保、職稱評定方面的優惠政策。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職創業的,其收入歸個人所有。
(二)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業
1.推進民間資本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運用階段參股、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間資本創辦或參股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民間資本通過設立科技投資和管理機構、發行債券產品等方式引導民間投資投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與市、縣(市、區)有關管理部門、高新園區共同設立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服務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高新園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有效服務。
2.完善對民間資本投資服務。鼓勵行業協會、投資咨詢和中小企業擔保等中介服務機構為民間投資提供投融資等咨詢服務,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建立民間投資平臺,加強民間資本與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對接,通過網絡和新聞媒體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潛力大、投資回報好的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大力總結宣傳星月、萬向、正泰、銀江等民營企業投資新興產業的成功經驗,營造有利于民間資本投資科技型企業的環境氛圍。
(三)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
1.增強孵化能力。把科技企業孵化器、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學科技園作為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各地、各類園區、大學和相關企業以多種方式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堅持“企業化、產業化、專業化”的發展方向,進一步擴大科技企業孵化器、小企業創業基地和大學科技園的發展規模,增強功能,提高質量,著力培育一批技術先進、潛力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每年新增30萬平方米以上孵化面積,新增700家以上在孵企業。
2.加大支持力度。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的給予200萬元資助,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的給予300萬元資助,資助經費主要用于公共實驗室建設、設立種子基金和創投基金等。經認定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的,其公用服務設施符合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可實行加速折舊。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和高新園區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內的在孵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四)推動高新園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
1.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各高新園區和省級特色工業設計基地都要設立不少于500萬元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并逐年增加。制定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運行和管理規則,明確引導資金支持的重點方向,積極爭取國家、省、所在地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不斷壯大引導資金的規模。要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作用,引導國內外創業風險資本聚集高新園區,吸引國內外投資機構、創業風險投資人才集聚高新園區,加快創業風險資本和投資管理機構的集聚。
2.發揮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作用。通過政策性引導資金的導向作用,激發創業風險投資投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增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創業投資的機會。圍繞高新園區產業發展的主攻方向,聚焦高新園區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優選一批、培育一批、引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加以重點扶持。推動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平臺,促進創業投資機構的互動合作。
(五)完善科技創業服務體系
1.發揮網上技術市場作用。推廣適合中小企業使用的網上技術交易評估報價系統、技術合同網上登記系統,重點抓好中小企業技術需求信息庫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網絡獲得先進適用技術。進一步落實技術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和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稅收扶持政策,促進技術市場加快發展。對中小企業通過浙江網上技術市場交易實施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地方財政可根據年銷售收入、稅收金額等給予一定額度補助。
2. 建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已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和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作用,推動平臺面向中小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轉移、項目咨詢、知識產權、標準、質量品牌、人才培訓等服務。出臺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具體實施意見,探索實行“創新服務券”等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的運行機制。在高新園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科創基地、孵化器內,建設一批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區域創新服務平臺或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鼓勵引進風險投資公司、創投管理公司、民間投資機構、上市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民間私募投資基金等組織,完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服務體系。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多層次資本市場對接,建立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直接融資體系。
三、保障措施
(六)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
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和《浙江省高新技術促進條例》,在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的投入力度。省、市、縣(市、區)和高新園區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教育培訓和獎勵等,合力推動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
(七)支持關鍵技術研發應用
每年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專項、重大重點項目和成果轉化工程項目。積極推薦有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國家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項目,增強科技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撐作用。
(八)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發、申請、轉讓和許可實施國內外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對群體性、重復性侵權案件的調處,探索建立網絡購物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監管長效機制,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創新權益。
(九)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的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各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科教領導小組、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科技主管部門要發揮牽頭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及時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發揮各中心城市、工業強縣(市、區)、高新園區、孵化器的輻射和核心載體作用,完善體制機制,營造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發展的良好環境。